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针对可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之人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取保候审要求:
1.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行使
附加刑者;
2.预计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并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罪犯;
3.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哺乳的女性罪犯;
4.审判期间已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出结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罪犯。关于
监视居住的条件:
1.身体抱恙、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
2.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哺乳的女性罪犯;
3.是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
抚养者;
4.因案件特殊性及审理的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替代取保候审更为合适的罪犯;
5.审判期间已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出结论,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罪犯。另外,在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前提下,若无法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亦可考虑对其进行监视居住。此项措施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