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实质上是指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对具备相应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性质特殊的
强制措施。这一措施旨在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与审判,以维护
刑事程序的正常运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具体条款并未直接涉及到“未下达执行命令即予以释放”的情况。然而,从法律条文的整体内容来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他们便有资格接受取保候审。若“未下达执行命令即予以释放”意为未经执行
逮捕或
拘留措施而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释放,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他们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或者其他非
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如果这种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要求,我们便可将其视为一种取保候审的方式。总而言之,如果“未下达执行命令即予以释放”是指未经执行逮捕或拘留措施而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释放,并且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要求,那么我们便可以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