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倘若银行
从业人员明知某些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仍旧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或是帮助,并且情节极其严重的话,那么这位银行从业人员很可能会被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共犯。根据这条法律条款,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责任。若该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
处罚较为严厉的那项规定来确定
罪名以及给予相应的惩罚。换句话说,如果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触及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可能会因为那项更为严重的
犯罪而被定罪和接受惩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惩罚结果还将受到案件实际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银行从业人员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情节因素。因此,最终的惩罚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