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中止形态的认定,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在实施
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放弃了
犯罪行为;
其次,该行为未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或是所产生的损害效果微乎其微;
最后,要证明行为人及时有效地防止了更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倘若行为人在明知开设赌场
违法的情况下,主动关闭赌场,且没有引发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在赌场被相关部门查获之前,主动停止了所有的
犯罪活动,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就有理由将此种情形视为
犯罪中止。但是,若行为人虽然暂时停止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由于赌场已经进入正常运转状态并已经产生了切实的损害,那么这样的停止行为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被判定为
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