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如若证实无法满足岗位所需的录用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本公司行为规范,严重渎职并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从而严重干扰本职工作,或者
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失效,甚至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取保候审则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而对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此举并不直接等同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取保候审是由于
涉嫌犯罪而实施的。因此,如果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所需的录用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本公司行为规范,严重渎职并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严重干扰本职工作,或者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失效等情况,用人单位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取保候审的劳动者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便不得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还需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虑。总而言之,能否辞退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员工,必须要具体分析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不符合,用人单位便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