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文规定,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包含以下两种情形:即为实施
犯罪提供技术支援或者是协助;其次则是考虑到其情节是否严重。然而可惜的是,该
法规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向被告人披露涉及的
违法所得数额。因为通常来说,
非法所得数额的确认往往需要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以及
司法程序的严格审查,以确保能够精确地衡量出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案件的初步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能会搜集并评估与非法所得数额有关的各类
证据,但是否向被告人公开这些信息,以及如何进行披露,可能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而定。若非法所得数额对于
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在适当的时机向被告人透露,但同时也要遵守保密原则,避免泄露过多的案件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