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守自盗,就是
行为人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运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条件,擅自将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或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这种
盗窃公私财产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构成了盗窃
犯罪。然而,在判定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盗窃的手段以及被盗财物的价值等。若监守自盗的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行为人并无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该行为或许并不构成盗窃罪。总而言之,对于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满足盗窃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那么监守自盗无疑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