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聚众实施
强制猥亵行为的判决,应当充分考虑如下诸多关键要素:
首先,在于聚众与否。若
犯罪行为系聚众为之,便可视为从重
量刑情节,从而导致更严厉的
刑事惩处。
其次,考虑
犯罪发生地。若犯罪行为于公众场合公然施行强制猥亵乃至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者,亦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此外,还需关注犯罪次数与人员规模。倘若强制
猥亵行为涉及众多受害者,抑或是反复发生,皆可成为从重
量刑的因素。
最后,则需要审视犯罪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犯罪手段。诸如使用残酷手段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同样应被视为从重量刑情节。基于上述各方面因素,法院将全面权衡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终的
量刑标准。若案件中存在上述从重量刑情节,法院极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反之,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