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
拘留时须向其出示
拘留证;
其次,将
被拘留人员迅速送往看守所予以
羁押,而且,
拘留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定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24个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
家属相关事宜;
最后,若妨碍侦查的要素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