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环节的实施与执行,均是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而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认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符合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之时,就有权依法决定采取相应取保候审措施。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需进行取保候审之人须依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主动配合完成
取保候审流程的各个环节工作,并且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其提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