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
犯罪分子通过
犯罪行为获取的
违法所得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要求其退还
赔偿;同时,对
受害人个人拥有合法资格的财产,也同样要迅速归还。而对于
违禁物品以及那些供
犯罪活动使用的个人财物,理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没收。对于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等财务资源,必须严格遵循规定,全部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处理。因此,在处理涉及
盗窃罪的财物问题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