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是由公检法三部门在对案情进行严谨深入地探查之后,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假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实现了法律条例中所提及的这四种情况之一,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些适用情形主要包括,被判
处罚款或
拘留等轻微
刑罚的可能性较低;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低;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承受牢狱之灾或者在即将到期之际,而案件却还未完全结束审理。关于取保候审所涉及的具体步骤以及申请条件,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