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自诉人在等待判决结果之前,有权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者主动撤回
起诉。然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案件范围仅限于自诉人提出的案件,而对于严重侵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
犯罪行为如
强奸案,其定性为
公诉案件,由政府指派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
提起公诉。因此,身为强奸罪被告人的个人无法直接申请
撤诉,而应当依靠辩护律师或在
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自诉人以强奸
罪名对被告人
提起自诉,依照上述规定,自诉人才具备撤诉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