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已获准许获得
担保释放的被告人和嫌犯,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否则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向执行机构报告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同时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执行机构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以采取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
强制措施。因此,只要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他们是无法得知被取保候审者曾去往何处的。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这些规定,执行机构则有可能通过没收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等手段来纠正其不当行为,并且可能会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踪进行监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