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个人擅自篡改电能计量表从而达到
窃取电力资源的目的,此种行为无疑被视为
盗窃公共或
私人财产。若其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
持械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形,则该行为将构成盗窃罪。就本问题而言,倘若改动电能计量表的行为对电力设备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根据上述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此类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并依法予以严惩。若在实施盗窃
犯罪之后,为掩饰罪行或出于报复等不良动机而故意破坏其他财物,进而触犯其他相关
罪名,则应对其以盗窃罪与新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若盗窃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却对财物造成了损害以致触犯其他罪名,则应以其他罪名论处。因此,若改动电能计量表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依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
盗窃金额大小、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存在破坏财物的行为及其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