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的案件中,所谓“同等责任”即是指当事故双方均在该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相互对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那些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则,造成
重大事故后果,导致他人重伤乃至失去生命,或者使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蒙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者将有可能面临着
刑事指控。这主要包括
有期徒刑和
拘役等
刑罚方式,刑期从最轻的三年以下直至最重的七年以上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
行为人在
逃逸过程中直接导致他
人死亡的,则其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处罚。因此,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根据实际情况,他们都有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