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故致使在
取保候审期间所提交的原件不慎遗失,
当事人务必及时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执法机构如实汇报事件经过,详细说明原因。而执法机构也将依照实际形势和需要,斟酌决定是重新为当事人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还是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若原件遗失可能对其遵守规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执法机构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