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互联网诈骗乃归类为一种
犯罪性质严重的诈骗罪。实际上,若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证实某特定人员涉嫌互联网诈骗,且满足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到的
拘留标准,例如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亦或是犯罪之后立刻被察觉等情形;亦或是在其居住地点或工作场所内发现相关
犯罪证据;抑或存在毁灭、篡改
证据或
串供可能性;又或者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那么公安部门便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拘留该名嫌疑人。以
网络诈骗为例,倘若嫌疑人正在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或者已完成诈骗行为并被公安部门及时察觉;或者在嫌疑人的住所或网络设备中发现了确凿的诈骗证据;再者,嫌疑人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比如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或者存在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那么公安部门就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对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总而言之,只要网络诈骗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举的
拘留条件,公安部门即可依法对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