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涉及自伤自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之资格,需进一步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若该等自伤自残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实施,则可能对其
取保候审申请产生不利影响。然而,若自伤自残行为源于其他非逃避法律责任之动机,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那么仍存在获取取保候审之可能性。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之资格,需全面权衡自伤自残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若自伤自残行为并未对其社会危害性评估产生实质性影响,且符合其他取保候审之条件,那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实存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