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八十二条,公安部门拥有在严格限定条件下对
涉嫌犯罪的嫌犯实施临时
拘留的权限。这些特定情形包罗万象,如在职者正在筹备
犯罪活动或既有预谋却尚未付诸实践,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被害者或目击
证人当面指控其为罪犯;在嫌犯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犯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
个人信息,身份不明;以及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的。因此,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警方都有权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