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其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终止时间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
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然而最长时限绝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