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公安机关
递交取保候审材料时,必须确保其正确性与完整性。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范围内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取保候审的机关。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务必将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递送至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