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文限定,针对所涉
寻衅滋事罪名的裁判惩罚期限,受制于具体
犯罪行为的严肃性程度及其对社会治安环境带来的破坏效应。若属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动,则可能面临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不等的责罚。但是,鉴于某些行为极其恶劣,例如纠集多人持续进行寻衅滋事活动,对社会
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状况下,其面临的惩罚可能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同时课予
罚金之责罚。然而,实际的裁决结果仍需基于案件的详细案情及相关情节予以斟酌,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
主观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存在
累犯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中对应的
量刑幅度,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