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交通
肇事罪相关案件中,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存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一者,有权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具体来说,当被告人正处于预谋阶段或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被及时察觉,又或者在被告人家中或住处发现了
犯罪证据,以及被告人口述的姓名和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身份难以确定等情况下,公安机关均可依法采取先行拘留手段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