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培训机构难以继续维持其正常运转的困境时,机构经营者可绞尽脑汁选择诸多应对策略:首要任务便是全额退还学员尚未接受充分教学时段所缴纳的学费。接下来,则是寻求法律与事实依据,收集能证明自身与培训机构之间合法权益关系的确凿
证据;与此同时,尝试以平等互利之原则,通过与学生家长进行通力协商以寻找到最为合适的解决策略;而若全体师生与家长齐心协力却依然未能达成共识,亦可振动社会各界力量,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向教育监管部门、
消费者保护组织甚至市场监管总局等权威机构反映问题,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上述方法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之际,学生家长同样有权诉诸法律武器,将相关案件提交至当地人
民法院,寻求最终的司法裁决;
最后,如果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
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不当行为,一经证实,毋庸置疑,立即果断
报警处理。在此过程中,所有人必须始终保持冷静理智,公正客观地对待事件本身,体察家长们的真正需求,并积极为此类困难问题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