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被监管者仍然拥有活动范围自由,但是必须遵守一些前提条件和规定原则。
首先,在取保候审这段期限内若遇到特殊紧急事务需要外出旅行,必须得到负责批复这项命令的公安机关正式审批后,方可依法享受到出
行权。只在获得了公安机关的明确许可后,才能离境前往外地展开相关活动。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构是否许可,任何私
自离开指定生活区域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均需确保随时保持联系并能立即到达要求之地,以满足十分重要的司法调查需求。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