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法院提交
支付令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偿还款项必须涉及到金钱及
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关于strandof金融工具的追索,并不适合使用督促程序处理;
2、申请人所请求偿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处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且数额已经确定,同时须明确指出请求的依据及其相关
证据材料。对于未届时效期或者数额模糊无法确定的债权,法院不会批准签发支付令;如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信息,亦无法按照督促程序签发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应存在相互两等的负有履行义务的状态。所谓相互两等的负有履行义务,即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负有
赔偿责任。债权人若想要得到支付令的支持,必须是债务人这一方承担部分还款义务,而非是债权人没有任何回馈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须能原原本本地传达至债务人。“能够传达”是指可以经由法定的送达途径将支付令传递到债务人处,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途径。如果债务人身处我国境外,需要经过域外送达,或是尽管他在国内,却需要经过公示送达支付令的情形,这些均不适应于采取督促程序办理;
5、该案件应该是具有金钱给付要求的独立
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应该履行的款项,这样的案子才能适用督促程序;同时,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之外,诸如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件、收回建筑物或施加特定行为等案件,皆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6、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金融交易上不应存在其他任何
债务纠纷。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是在此类
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并且债务人亦无义务偿还其他
债务。详细来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负有相互对应的偿还责任,或者已经偿还完毕相关系列债务的;
另外,还应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可能存在其他的债权关系,但依据其性质,无法与债权
人的权利进行冲减的情况;
7、债权人必须向有司法
管辖权的法院举行支付令申请。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审理此类策略性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地址和常居地址不同,那么应由债务人常居地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