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要携带齐全上牌所需的所有证件回归家乡的车管所进行办理。其中包括:
1. 车辆出厂时附带的车辆合格证的原始凭证;
2. 表明车辆具体配置与设计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3. 购车发票的正本,包括注册登记联、报税联和抵扣联等重要附件;
4. 交强险背面的副本原单;
5. 所需的车辆照片以及车架号码的拓印图条;
6. 个人
身份证的原件。接着,您回到家乡的车管所去执行上牌操作。此环节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请务必缴纳
车辆购置税;
其次,将车辆驶至车管所进行拍照确认;
最后,来到车管所大堂按照规程进行后续步骤即可。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向工作人员咨询。完成上牌手续后,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新牌照快递至您填写的收件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