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并判定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依据
当事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责任评定。
至于具体的
赔偿方式和应担责任的情况,用通俗化的话语来说,大致可被划分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以及
无责五个等级。这些责任级别是按照相互匹配的方式进行定时态化的,例如全责就意味着对于超出正常度范围外的
违规行为负责,对应的则是无责;主责对应的是次责,同责则需要承担相同程度的责任;无责和全部责任的关系也是如此。当然,以上所述的责任界定首先考虑到了当事人的主观违规行为,比如故意制造或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者需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参与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依规行事且无任何过错的一方只需听从交警部门的裁决即可。
同时,逃跑也是导致事情复杂化的重要因素,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且导致现场变动、
物证灭失,那么他将面临将所有责任全部承担起来的困境;再如有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
证据等行为,同样将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过,如果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车辆本身的问题引发了交通事故,但没有立刻停
车保护现场以至于责任无法判断时,他也必须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最后,只要每个人都没有涉及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错误行为,那么即使整个事故是个
意外事件,所有人也都无需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