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
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设立之“国家反诈中心”中的
报案记载的消失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报案记录乃是由当地公安局负责填写的,若无法取得
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或是在进行后续报案信息记录时出现了遗漏现象,导致数据的丢失,这就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在管理上出现了疏忽大意,未能妥善保管报案记录的缘故。在此情况下,您不妨尝试联络当地公安局,详细阐述情况并提供相关的
证据资料,以协助公安机关尽快找到并恢复报案记录。
其次,倘若您在反诈骗中心已成功完成报案程序,却发现报案记录荡然无存,便有可能是因为此案已经顺利解决,同时该中心亦已删除有关的报案记录。在这个时候,您最好与当地公安局或者反诈骗中心进行沟通,查询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处理结论。除去以上两种可能之外,当
报警人自主决定撤销报案时,该报案记录也很有可能被同步删除。
然而,若是报警人并未做出这样的决定,那么报案记录理应一直保存在系统之中。综上所述,如若您发现自己的报案记录不知去向,不必过于忧虑,只需第一时间与当地公安局或反诈骗中心取得联系,查清具体原因并请求他们给予必要的援助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