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派出所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感到不满,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申诉和寻求帮助:
首先,您可以向上属县级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公安局)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其次,您也可以向分县局所在的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同样,如果您认为分县局所处的区或县人民政府不能够解决问题,那么,您同样可以在这个区县法院发起针对该分县局的
行政诉讼。
此外,当您遇见分县局未给予办理或者对于其处理结果无法令人满意时,也可向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局进行反馈或者投诉。
最后,您也可以向公安局所对应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