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未经撤销的
行政拘留决定依然生效,则必须严格履行相关
拘役措施。然而,在满足以下四个具体条件时,针对
被拘留者的行政拘留行为是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的:
1. 该名被拘留者已依法向有权部门提出了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发起了相应的
行政诉讼;
2. 该名被拘留者主动提交了暂时性暂停执行行政拘留的书面请求书;
3. 负责执行
拘留决定的公安机构判定,针对该被拘留者的暂停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引发社会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
4. 被拘留者本人或其
近亲家属向公安机构提交了
担保人名单,并且该担保人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足额
保证金来确保被拘留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