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双方损失总额中,平分为十份,其中一方需承担七份责任,而另外一方则须负担三份责任。关于这笔
赔偿款项,首先将动用强制保险的额度进行理赔支付;倘若强险额度已被全部使用完毕,次之将由
第三者责任险额度进行赔偿。根据赔付原则,总金额达两万元时,对事故负
主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起70%的赔偿义务;而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则需要负担剩下的30%。
首先,双方都应各自计算出各自的损失金额;然后,在主责任一方来说,他们需要先用自己的强险额度(即2000元)支付部分
赔偿金,随后剩余的70%将由他们自身的保险公司预先买单垫付;至于剩下的一部分金额,则应该由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向其购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则应该先用自己的强险额度(同样是2000元)支付给对方他的一部分索赔金,之后,对方剩余的索赔金额中的30%将由他们自身的保险公司预先垫付;而其余的金额,则应该由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向其购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