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在未缔
结婚约状况下但有生育子女,那么他们之间的
财产分配争议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导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裁决。
1.对于双方在
同居生活中所产生的财产问题,应该让
当事人自主决定如何处理;
2.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共识,此种情况便需要由人
民法院权衡各种因素后,依据维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针对因
重婚行为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过程中,必须禁止侵犯已婚人士的
财产权益。
此外,关于当事人所生子女,他们依据本法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由于他们尚未领取婚姻证书,因此并不构成婚姻关系,自然也无从谈起出轨、
离婚等话题,只是在同居期间共有的财产问题上,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
解除同居关系,分割相关的财产,并努力争夺
孩子的抚养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