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即便肇事者无过错,也无需为
受害人垫付任何款项;而如果肇事者负有部分责任,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先行垫付与其伤情治疗有关的费用,待确定事故责任后再行赔付,这属于自愿行为,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当遇到对方拒绝垫付时,您可以尝试透过以下几种途径妥善解决:
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请求对方垫付治疗费用;
其次也可考虑自行垫付,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相应
赔偿;若对方已购买保险,您还可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及
定损,
然后修理车辆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最后向其所属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具体操作规程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