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准则:第
(一)款规定,若单方面的过失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方负全面的责任;第
(二)款规定,倘若由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引起了道路交通事故,将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到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责、同责以及次责等不同层次的责任义务;而在第
(三)款中则强调,如果所有各方都没有发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错误原因,那么这便是一起纯粹的
意外事件,各方均无需负责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哪一方
当事人有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他的行为将被视为过失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