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某项
涉嫌诈骗活动,
当事人确实完全无法称之为知情者的话,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形并不足以构成诈骗罪,所以也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一言以蔽之,此时的当事人可谓处于事不关己的境地,基本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
处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该类当事人可以免予处罚,具体情况仍需进行细致的判断。
判断当事人知晓此类事务的程度,不仅要看其自我陈述与辩护的内容,还需要关注其他相关被告人的言语表达,以及目击
证人所提供的
证据,还有
受害人的控诉方式等等。因此,能够被称为是“知情”的定义,或许包括了真实知晓情况和应当知晓两种类型。假如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到了应当知晓的层面,那么他便可能成为了
共同犯罪的
共犯者。
诈骗罪,是指一种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同时利用欺骗、
虚假信息或掩盖真相等手段,获取大量公私财产的
违法行为。
1、对于不知情的参与诈骗行动者,通常会免于处罚,且不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类人士在
犯罪过程中缺乏
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而诈骗罪本身便是基于主观上有着明确的犯罪意图才成立。
2、倘若当事人确实对某些情况毫不知情,那么他就缺乏了构成诈骗罪所需的主观要件,自然也就无法构成诈骗犯罪,更谈不上对其进行处罚的问题。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