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血浆站乃我国政府部门着力构建之公共设施,其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而非经济利益驱动。单采血浆站这项重要职能通常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承担或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设立,旨在专门负责进行单采血浆操作,并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为其基本特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机构或个人皆被禁止从事相关单采血浆活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