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
保释候审案件作出判决并宣告
胜诉后,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解保手续,同时将已收取的保释
保证金及时返还给相关人员。若保证金归属个案
当事人,则人
民法院有权以
书面形式告知执法机构将该笔款项交由本院执行,以便于
罚金刑的执行。
然而,在罚金刑执行完毕之后所产生的剩余部分,也应当依法如数退还给相关的保释候审人员。此项制度即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