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涉及套取现金金额高达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者,抑或导致金融机构资金累积超过二十万元尚未偿还,乃至金融机构
经济损失累计超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
刑罚,且需另外处以直至
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罚款;若涉嫌套取现金金额高达人民币五百万元及以上者,或是导致金融机构资金累积超过一百万元尚未偿还,以及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累积超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能需要承担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罚款或者甚至没收其
个人财产。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