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活动的时间段设定为两个环节,主要原因在于
行政处罚及听证许可能力的限制。行政处罚的听证时间为期三天,而听证许可则为期五天。这是由于它们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
行政程序,因此,相应的时间规定也必然有所区别。听证活动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当案件涉及到
当事人请求听证时,申请人应在行政部门下发告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活动举行之日之前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向当事人通知本次听证活动的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
再者,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誉信息或
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否则听证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接着,听证活动将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员担任主持人;若当事人认为该主持人存在与本案有所牵涉之
利益冲突,可酌情提出回避申请;
此外,当事人既可亲自主持听证会议,亦可选择委托他人一至两人
代理参会;
最后,在现场听证过程中,调查员会针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详细的事实事例、
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
然后,当事人可持异议对这些情况做出反驳、质询。在此期间案件双方均需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立场。听证活动结束后,须由专人负责整理听证记录并形成
案卷材料。听证记录应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