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为主的
非机动车辆与其所碰撞的
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意外处理上,应采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而当涉及到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辆身份与其与其他机动车辆碰撞时,则会被认定为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如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者或行人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将可依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地降低
机动车双方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