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这一特定的
罪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已不复存在了。在此之前,投机倒把罪主要指的是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有意图地、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通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行政管理
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从事非法的工商业活动,从而对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监管造成混乱,并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正常运行秩序的情况。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已然被更为精确的“
非法经营罪”所替代。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针对各种形式的
非法经营行为,其相应的
处罚标准如下: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五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同时将面临罚款,所
罚金额可以达到
违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