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认识到,审查
执行异议的法定时限为15个自然日。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
执行判决的过程之中,若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表达不同意见或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范要求,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算,须于15个自然日内进行认真审查,如考虑其
申诉理由成立时,将裁决中止对此标的物的
强制执行;反之,若认为其理由不能被采纳成立,则作出裁决予以驳回。
然而,案外人对于此类裁决仍有不服可能,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这里所指的执行异议究竟为何呢?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被勒令执行的物品或标的物提出
书面形式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当日起计算,在总共不超过15个自然日内完成严格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准许的判定。如果确定该理由成立,那么就会裁定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操作行动;反之,若认为这个理由不能予以接受和采纳,也将作出相应的裁决予以驳回。
此外,为确保
申请执行异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这里还有以下几个时间限制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若欲对
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必在
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其次,对实际执行的物品或标的物本身提出争议,需在标的物完全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提出。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
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