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并不必然需要拘留十五日。尽管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可进行一次性罚款,或同时处以十五日以下短期拘留。
根据当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倘若车主在未获取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失效乃至暂时被禁止使用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那么,依据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案情,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两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也可给予罚款以及短期拘留的双重惩戒。同时,无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资质,交管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评判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进而决定是否采用罚款的方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还是在罚款之外再行施以短期拘留之
刑罚。对此,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若涉案人士的无证驾驶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则只处以适度金额的罚款,并结合口头教育加以规范得以纠正错误行为。
其次,若无证驾车者在面对交警查处时仍然持续拒绝接受处罚,甚至采取激烈手段对抗,或曾经共有过多次同类违规行为,则交管部门有权根据其严重程度,结合实际发生情况,选择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款,再附加短期拘留作为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