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的对象有所区别。
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或是无期
徒刑,并且已经执行部分刑期的罪犯;而
减刑制度则主要涉及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任何一种刑期内且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诚心悔过或有
立功行为的罪犯。
2.具体实施的次数有所不同。假释制度只能对罪犯进行一次,且附带有限期考验及相应的必须恪守的条件限制;而减刑制度则可依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多次适用。
3.实施的具体内容大相径庭。假释实质上是将已经服刑完毕的罪犯提前释放,并在设定的考验期限内进行深入考察;而减刑则是适当地缩短罪犯的刑期,但罪犯仍需继续在监狱中服完已减去之刑期。
4.对于新罪与
漏罪所引发的各种影响自然也是截然不同。如果在
假释考验期以内发现罪犯出现新的
犯罪行为或者存在未曾交代过的
犯罪事实,那么将会立刻撤销其假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