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任何人士在依法参与
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制造
虚假事实,否则将会耗费司法资源,干扰司法公正,甚至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伤害。对于此类藐视法律,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可能面临
刑事问责。
具体来说,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不实言论或事实,导致
司法机关无法正常
开庭审理,扰乱社会司法秩序,抑或是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了重大和不可逆转的侵害,那么这就属于“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范畴。此种类型的
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
刑罚,并伴随有罚款。若情节较为恶劣,则会被判处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
罚金作为补充惩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自身职务优势,串通他人共同实施上述前述3条罪行的话,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当他们的行为还涉及到其他
罪名时,将根据其中最为严重的罪行加以审判和
判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