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安机关的
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时,他们应当详细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以详述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状况以及采取拘留的具体原因,并向所属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和审核,经公安机关领导签发后,方能核发
拘留证。
2.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时,必须将已有的拘留证公开展示。此举旨在保护
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维护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3.若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此权利由其办案人员发起建议,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最终由检察长做出决定,并且还要将该决策通知所属的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4.若被拘留者涉及到案件调查或存在通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法定顺序,将拘留的缘由及被拘禁的地点告知被拘留人的亲属或所在单位。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