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凭借详实的购物凭证,与卖家商议索赔事宜。
依据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本法律
法规规定,涉及造成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损害的行为,必须依法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销售环节中明显已知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买方除了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之外,同时也有权向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索取高于商品价格十倍的
赔偿金。请特别留意:购物时务必保留完整的小票与发票等购销凭证。据此,并非只有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才能主张获得十倍
赔偿,只要其行为导致了
财产损失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您就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当然,作为销售方无疑不愿面对这样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提起投诉。待工商部门展开调查之后,必然会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解沟通,最终一定能够为
消费者争取到满意的赔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