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具备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将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实施隔离戒毒措施:
首先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治疗的
吸毒人员;
其次是在社区戒毒阶段继续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行为人;
再者是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以及
最后一类是经过社区戒毒及强执行隔离戒毒之后,依然存在复吸毒品的现象。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吸毒成瘾程度极其严重、且无法通过社区戒毒途径戒除毒瘾的个体,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事实做出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另外,对于吸毒成瘾者以自愿形式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申请,只要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许可,便可进入正式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疗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